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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
发表时间:〖2017/12/5〗    浏览次数:〖1803

        根据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〈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厅字〔2017〕42号)和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)规定,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由资质认定改为备案管理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》,现予发布,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sda.gov.cn/WS01/CL0087/21736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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